医疗救助“三加一减” 困难群众更有“医靠”
发布时间:2023-07-01 点击数:20
为持续改善和提升民生保障水平,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今年1月1日起,我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正式实施,困难群众在参保、就医环节均可以享受救助,医疗救助实现了全方位托底保障。截至4月底,全市享受医疗救助7335人次,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3293.49万元,统筹基金支付2958.32万元,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89.8%。
参保资助范围“加”。扩大参保资助范围,除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员外,将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纳入参保资助范围。特困人员、孤儿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2023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498674人,参保率达到97.4%,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100%参保。
医疗救助对象“加”。扩大医疗救助范围,除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外,将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重病患者也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门诊慢特病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给予救助。
医疗救助限额“加”。基本医疗救助限额由原来不低于2万元提高到不低于3万元。新增二次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按程序申请通过后,给予二次救助。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当年累计超过10000元的,按照50%比例给予二次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
参保资助范围“加”。扩大参保资助范围,除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员外,将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纳入参保资助范围。特困人员、孤儿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2023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498674人,参保率达到97.4%,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100%参保。
医疗救助对象“加”。扩大医疗救助范围,除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外,将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重病患者也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门诊慢特病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给予救助。
医疗救助限额“加”。基本医疗救助限额由原来不低于2万元提高到不低于3万元。新增二次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按程序申请通过后,给予二次救助。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当年累计超过10000元的,按照50%比例给予二次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